日期:2009-01-10 17:01:00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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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河南鄭州的董先生到某家政公司雇“月嫂”,雙方口頭約定,由該公司指派月嫂“李巧”為董家提供服務,試用期三天,待董先生滿意后再簽合同。9月10日,家政公司將“李巧”領到董家。9月12日上午,“李巧”趁董家人不在,將董家錢物席卷后溜走,包括一部手機、兩枚金戒指、一臺DVD機、4條寵物狗和1400多元現(xiàn)金,還有幾件小孩衣服。董先生立即報警,“李巧”很快被抓,追回部分錢物。據(jù)警方調查,這名女賊的真名并不叫“李巧”,“李巧”是她撿來的一張身份證上的名字。因對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董先生將家政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未追回的700元現(xiàn)金和價值500元的嬰兒衣服,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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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認為,家政公司作為一個提供月嫂服務的機構,在宣傳冊中說:“每個‘月嫂’都掌握最新育兒專業(yè)知識,持證上崗(身份證、健康證、上崗證及‘月嫂’證書),使母嬰得到科學的、全方位的照顧。”但家政公司顯然沒有履行承諾,未嚴格審查假“月嫂”的真實身份,給董家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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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李巧”當時是試用,董某沒有交定金,雙方也沒有簽訂合同。并且一般人沒有能力甄別身份證和真人的相貌差別,況且公民辦理身份證時的模樣和后來的模樣會有差別。家政公司已經(jīng)審查過了“李巧”的各種證件,都符合條件。至于她后來的盜竊行為,屬個人品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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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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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家政公司作為一家提供“月嫂”服務的專業(yè)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月嫂”進行嚴格必要的審查及培訓,以保障消費者在接受家政服務時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不受損害。本案中,涉案女子系家政公司指派,該公司與該女子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雇主應當對該女子的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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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此,法院判決家政公司賠償董先生現(xiàn)金損失700元、衣物損失折價400元和精神損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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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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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女子是由家政公司指派,故家政公司與該女子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董先生與該女子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該“月嫂”為董家提供服務,試用三天,系在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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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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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女子趁董家人不在,將董家錢物席卷的行為,完全超出了家政公司的授權范圍,已經(jīng)構成盜竊,但因盜竊行為系在履行“月嫂”職務時發(fā)生,且與家政公司沒有進行嚴格必要的審查有關,故而法院判決家政公司承擔雇主應當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當然,該女子盜竊是基于自己的主觀故意,家政公司作為雇主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后,可以向雇員依法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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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與家政公司之間形成了家政服務合同關系。家政服務合同不屬于合同法分則中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交納定金、簽訂書面形式合同均不是家政公司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故而家政公司辯稱董某沒有交定金,雙方也沒有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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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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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保姆中介有兩種形式,一種屬于純粹的中介,顧名思義,就是起一個中間人的作用,牽線搭橋;后一種情況屬于家政公司把它的保姆派到對應的要求服務的家庭中去,約定在一個時間段內提供服務,雇主要交給家政公司一部分錢,保姆的開支由家政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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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認為:中介機構收取了費用,就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如身份確定和技能培訓等。中介機構的合同中如果有條款是加重對方的責任,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那就是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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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雇主訂立合同的是家政公司,由于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員工,保姆的行為類似職務行為,如果發(fā)生損壞東西、管理不當引起失盜等等,家政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是非職務行為造成損失,比如說偷盜,家政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就很難說了,這畢竟是保姆獨立的個人行為,不屬于家政公司委托的范圍,和家政公司沒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如果雇主要防范這種風險,應當盡可能地事先對相關責任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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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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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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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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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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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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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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